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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系列
时间:2025-12-04 01:33:01
庭审,是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而严格的法庭纪律,则是保障司法活动公正、有序开展的基石。
近日,达州万源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对一起扰乱法院审判秩序的当事人采取司法惩戒措施,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件庭审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审判员特宣布休庭片刻而后复庭。其间,双方由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当事人刘某动手殴打另一名诉讼参与人,致其头部受伤,现场混乱。随后,司法警察及时赶到现场控制了事态,并将双方带离开展调查,固定证据。
查明事实后,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对刘某干扰审判秩序提请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涉事人员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在后续讯问中,刘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
表达诉求必须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进行,任何试图通过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
人民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场所,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绝不能容忍。万源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持续加强安保措施,对一切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全力维护审执秩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